遊走台灣街上,一眾街頭藝人檔攤隨便擺,街頭一個畫畫,街尾一個雜耍,只要手執表演牌照,那裏都是舞台。反觀香港玩街頭藝術就像走難,每次表演都提心吊膽,所以說較輕便的表演者有優勢,因為跑得快。對,香港除了官方Busker - 屯門公園娜娜之外,再沒有其他正式的街頭表演者。

近年有香港音樂團體自發組織在時代廣場的露天公共空間演唱,每個星期一次,每次三個音樂單位。經過幾年的運作,表演變得有規模,而且表演管理逐漸成熟,不論是表演者與觀眾都清楚整個表演的流程。近十年來持續運作,可說是本地音樂發展其中一個新形態。

然而2018年時代廣場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街頭藝人在露天空間演出。前天(19/3),高等法院終頒布永久禁制令,意味涉事音樂團體、及以音樂或其他形式進行表演者將一律被永久禁止。街頭表演者失去其中一個最貼地的舞台,觀眾也失去其中一個最具標誌性、最接近表演者的場地。作為喜歡音樂的聽眾,得知這樣的消息不免還是會嘆一口氣——不只在於又少一個讓都市人停半分鐘聽一闋歌的空間,更是生活在這個都市的牢籠感彷佛因公共空間的消失而加劇。

公共空間?是的,港府於80年代曾要求本地發展商於物業內劃分部分空間予公眾使用,增加大眾在石屎森林裏享用休憩空間的機會。而根據1992年時代廣場地契所指,大眾熟知的時代廣場地面空間就是為開放予公眾作行人通道和「靜態的康樂活動」之用。然而何謂「靜態的康樂活動」並未被釐清,地契上卻道空間禁止「噪音、沒有秩序、煩擾和阻礙他人」的活動,時代廣場也擁有驅趕「造成滋擾的人」的權利。這裏已稍能察覺公共性與私人性的含糊不清。

時代廣場以此為由控告音樂團體看似合情合理,然而即使不談時代廣場過去十多年一直因佔用公共空間作商業推廣的活動(期間限定的商店或商業展覽)而備受爭議,近年商場也曾與音樂品牌合作舉辦表演活動,難免讓公眾產生「龍門任佢擺」之感。然而思考為甚麼只有經商場和品牌的活動、所挑選的音樂人才有表演的資格之際,在擁有權歸私人的「公共空間」裏,談玩音樂和聽音樂的權利好像已經太奢侈,因為我們連作為城市人能否「享用」公共空間的權利也未能肯定。

在過去半年,不時在網上片段看到在街上的「公共空間」表演而遭無理驅趕的表演者;現在,連私人物業裏的「公共空間」也被禁止表演。在我們的城市裏,還有能讓街頭藝人們放心演出、真正彰顯「公共性」的「公共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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